0017_第十七章 稱義
第十七章 稱義
稱義
在探討「稱義」(Justification)這一教義時,我們必須首先釐清聖經所使用的術語,並區分其與「成聖」(Sanctification)在概念上的差異。稱義並非指使人變得公義(即內在道德品質的改變),而是一個法庭上的宣告(forensic declaration),意指神將罪人宣告為義,並接納其為義人。
1. 稱義的性質
稱義是神的一種司法行為,祂基於基督的義(the righteousness of Christ),將罪人宣告為義。這並非基於罪人自身的行為,因為聖經明確教導,沒有人能靠律法的工作在神面前稱義。稱義的要素包括:
- 罪的赦免:神不再追究信徒的罪咎,並免除其應受的刑罰。
- 義的歸算:神將基督完全的順服與贖罪之功,歸算(imputation)給信徒,使其在法律地位上被視為義。
2. 稱義的基礎
稱義的唯一基礎是基督的功德。這包括:
- 基督的積極順服:基督一生完全遵守了律法,滿足了神對公義的要求。
- 基督的消極順服:基督在十字架上承受了罪的刑罰,完成了贖罪(the atonement)。
這兩者構成了信徒稱義的基礎。神因著基督的緣故,將祂的義算為信徒的義,正如《西敏信條》(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)所闡述的,這是一種「歸算」的行為,而非將義注入(infusion)信徒的內在生命中。
3. 稱義的工具
信心(faith)是領受稱義的唯一工具。信心本身並無功德,它僅僅是信徒藉以接受基督及其義的管道。我們稱義是「唯獨藉著信心」(sola fide),這意味著信心是我們與基督聯合的紐帶,使我們能分享祂的救贖之功。
4. 稱義與成聖的區別
這是改革宗神學(Reformed theology)中極為關鍵的區分。混淆兩者是導致羅馬天主教錯誤教義的根源:
- 稱義:是法庭上的宣告,是瞬間完成的,地位是完全的,且不隨時間增減。
- 成聖:是內在生命的更新,是漸進的過程,在今生是不完全的,且隨聖靈的工作而增長。
5. 異見的反駁
- 反對伯拉糾主義(Pelagianism):稱義絕非基於人的自由意志或道德努力。
- 反對亞米念主義(Arminianism):稱義並非基於神預見人的信心而給予的獎賞,而是神主權恩典的作為。
- 反對神秘主義(Mysticism):稱義不是一種主觀的內在體驗,而是基於客觀的聖經真理與基督的歷史性救贖工作。
總結而言,稱義是福音的核心。若我們在稱義的教義上有所偏差,便會動搖整個救恩論的根基。我們必須堅守「唯獨恩典」(sola gratia)與「唯獨信心」(sola fide),以確保神在救贖罪人一事上得著完全的榮耀。